发表时间:2020-08-06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南洋木业、深圳伟正,在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司维权胜诉!
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1:惠州市南洋木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1、原告伟业牌板材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抗甲醛环保装修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业,先后注册第3181608号、第4342002号、第4963086号商标,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2、经过多年发展,原告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并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3、被告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带造成极大损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南洋木业、深圳伟正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81608、4963086、4342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深圳伟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