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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胜诉!

2025-08-02 15: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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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伟正木业

被告1:万诚公司

被告2:科兴公司

被告3:奥尔安公司

被告4:老龙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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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一、原告伟正木业是专业生产抗甲醛环保装饰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业,厂区面积10万平方米,每月产能可达10000立方米以上,是行业一线企业;

一、原告拥有3181608号、4342002号、4963086号商标注册专用权;

二、注册商标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和使用,在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以下荣誉:

广东龙头产品

广东省名牌

省市著名商标

CCTV.com(央视网)装修板材全国合作伙伴

“国家生态建材展”常驻品牌

中国十大细木工品牌

十大消费者信赖品牌

AAA级质量信用企业

行业最具竞争力品牌

中国板材十大品牌

中国生态免漆板十大品牌

中国装饰板十大品牌

综合十大板材品牌

粤港澳大湾区品牌100强

中国民营建材企业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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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被告的产品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公众容易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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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伟正木业的第3181608号、第4342002号、第4963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伟正木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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